2005年11月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合同签名有误 保险公司败诉
哈建伟 曹力

  由于自己委托的汽车销售单位在办理销售保险合同时,擅自代投保人签署免责条款,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近日被判支付理赔金6万余元。
  2004年12月1日,冯先生购置的北京现代轿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冯先生负全部责任,赔偿第三者车辆修理费、拖车费共计6万余元。因冯先生已在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,因此到该公司理赔,但被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。
  冯先生认为,自己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从未看到过免责条款,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。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投保单,上面写明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包括免责部分告知了投保人,并有冯先生的签名。但冯先生并不认可,后经公安部鉴定,该笔迹系假冒。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18条规定:“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,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,未明确说明的,该条款不产生效力。”由此,判决太平保险公司给付冯先生理赔款6万余元。
  宣判后,保险公司表示自己应改进办理保险合同的程序,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。